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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未检出艾滋不担责合理吗?答主:关乎生命隐瞒不道德

2017-11-10 11:01 来源:佳人女性网 责编:liuha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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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结婚是人生大事,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在结婚前会进行婚检,以便及时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江苏南通市有一对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

   结婚是人生大事,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在结婚前会进行婚检,以便及时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江苏南通市有一对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

  婚后不久女方生了孩子,可这时男子发现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男方一怒之下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要赔偿自己的彩礼损失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均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

  但也有答主质疑,男方的知情权该如何获得保护。此事引发众多答主热议,争议焦点是责任在谁:是婚检机构的检查不到位,亦或是女方隐瞒病情。企鹅问答邀请了众多法律专家和问答达人参与讨论,也想听听你的看法。

  有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合理,婚检机构不负有责任。

  知名法律博主: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艾滋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被告婚前医学检查行为与原告方主张损失有无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艾滋病属于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检机构未能检查出妻子是HIV感染者存在过错,侵犯了自己对配偶身体是否健康的知情权,影响了自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自主权,造成自己结婚并花费巨额礼金的损失。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此外,《艾滋病防治条例》也规定,要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应当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因此本案当中,应该由女方本人在结婚前告知他的丈夫,显然女方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造成原告不知情的直接原因在于女方未如实告知检查医生、未如实告知原告,婚检机构的婚前检查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所谓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并且双方也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本案原告如需弥补损失,可依法向女方主张权利。

  律师,法律博主:杰飞律师

  首先,保健机构有没有义务检查艾滋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二)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健机构义务检查女方是否患有艾滋病。

  第二,如果保健机构查出女方患有艾滋病,那么保健机构应当告知男方吗?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保健机构发现病情应告知女方,而无须告知男方。否则,将侵犯女方的权益。而本案中保健机构没有检查出女方的患病情况,存在明显过错,但还等过错的被侵权人是女方,而非男方,另外,女方明知自己患病却未告知,也存在过错。

  第三,男方的诉讼请求与保健机构之间的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保健机构查出女方患病,保健机构也不能告知男方。男方的彩礼损失系女方的过错造成的,精神损害的产生也主要因为女方的隐瞒欺骗,与保健机构无关。

  第四,双方的婚姻是否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艾滋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双方的婚姻属于有效。

  也有律师认为,婚检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女方的行为也可能涉及犯罪,男方应向女方主张权利。

  企鹅答主:赵琮律师

  该妻子的行为可能涉及犯罪。根据2006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尚无相关立法。有人认为应按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按故意传播性病罪进行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因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与传播梅毒、淋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骁律师

  根据《母婴保健法》,“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本案中婚检医院在医学意见中未注明女方的患病情况。看似保护了女方的隐私权,实则侵犯了男方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对其保护应优先于隐私权。婚检医院在面对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两难的选择情况下,应该优先保护男方的生命健康。

  综上所述,对于男方因不知情而结婚感染艾滋病的结果,医院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女方故意隐瞒病情,还与男方发生了性关系,如果由此造成了危害结果,应对男方承担赔偿责任。

  资深刑事律师:梁雅丽说法

  婚检作为一项医学检查,就算是免费婚检,也需要对检查的结果准确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婚检机构不用为婚检错误这样的医疗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婚检则就会失去意义。

  丁丁律师平台:于美堂律师

  国家提倡优生优育,婚检免费不能使婚检流于形式,对诊断检查过程中存在的故意或重大过错一样要承担责任。艾滋病的防范是国家和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尽管艾滋病涉及个人隐私,但对医疗机构来说,防范是第一位的,尤其涉及婚姻这样可能造成他人损害以及艾滋病传播的情况,应及时的报告和告知相关人员,作为一方的未来配偶,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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