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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少女被引诱卖淫 揭女孩沦为嫖客的胯下玩物很可悲催(2)

2016-11-16 11:20 来源:互联网 责编:独家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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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官员涉案

秀秀为高中在读生,案发时她未满17岁。苏苏比秀秀小一岁,辍学在家。而文文尚不足14岁,正在读初中。

文文称,自己是经过邻班同学介绍,通过qq认识秀秀和苏苏的,“他们说要认我做妹妹,以后在学校可以保护我,不会被别人欺负。”

判决书显示,3名受害人中,除文文外,还有一人不满14岁,另一人14岁零两个月。

3月13日,秀秀和本案的另外一名嫌疑人莉莉将未满14周岁的女孩带到慈利县光明大酒店,让其卖淫。女孩不同意,秀秀和莉莉说,“不搞也要搞”,并答应以后会罩着她,在学校没人敢欺负。最后,女孩与一名林姓男子发生了关系,男子给了女孩800元。不到一个月,秀秀再次把女孩带到酒店,最后因嫖客未带避孕套作罢。

秀秀和莉莉是同学。3月27日,两人又将刚满14周岁的初中生介绍给了上述林姓男子。同样在光明大酒店,事后,秀秀和莉莉获得1200元,初中生获得其中的500元。

据警方消息,在这起涉案17人的引诱、介绍卖淫案件中,还涉及到慈利县两名公务人员。

两人是慈利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和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某。

今年4月4日下午,秀秀和莉莉将未满14岁的女孩带到慈利宾馆,并告诉女孩,卖淫可以赚钱,以后还会保护她不受欺负,女孩答应卖淫。秀秀联系了通过微信认识的消防大队的李某。李某“因没有带避孕套,且发现女孩未满14岁,放弃了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某向秀秀和莉莉分别支付了500元,并支付了未满14岁的女孩500元。李某后被慈利县公安局处于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被免职。

而另外一名公职人员,国税局的刘某,5月14日,在慈利县火车站天臣酒店,与满14岁的受害者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嫖资1100元。因此事,刘某被慈利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刘某已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及公职。

刘某电话中说,自己已经失去公职,不想做任何回复。

一名受害者家长表示,“对刘某的处理很不满意。”

对此,慈利县法院一名法官称,案发时,受害女孩已满十四岁,按照相关法律,无法对其定罪,只能做行政处罚,由组织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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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少女被引诱卖淫

“判多久就是多久,她该自己承担责任”

10月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苏苏因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秀秀因引诱、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该案中,一共有七人被刑事处罚,其中五名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其中,先后两次与秀秀交易的林姓男子,被认定为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书显示,“明知对方未满14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接到判决书后,女儿秀秀在看守所告诉杨大明,想上诉,出来继续上学。但杨大明没有说话。

“她不小了,已经超过十六岁了,该为自己做错的事承担后果。” 他说。

莉莉的母亲黄玲同样表明,“我不会给女儿请律师,判多久就是多久,她该自己承担责任。”

秀秀和莉莉属于同一所高中,杨大明同时表示,“学校不应该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毕竟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了,出事了,只让家长和孩子承担责任。”

杨大明想到学校讨说法,但他没有见到学校领导,也没有见到老师,只是一个保安告诉他,“赶快把你女儿的东西收拾干净,快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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