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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酒吧坐台 为交有钱富二代不惜出卖自己令人唏嘘(2)

2017-02-11 12:47 来源:互联网 责编:独家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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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曾经跟他提起过,酒吧里,她们一起有“六姐妹”,都是十四、五岁的,十五、六岁的,其中有个女孩子已经有一年多没回去了。近日,网友连续两天深夜来到这家酒吧暗访。眼前灯光忽隐忽现,耳边音乐震耳欲聋,年轻女孩浓妆艳抹,难以看出实际年龄。

在后面的卡座,网友发现一个没有化妆、穿着灰色圆领T恤、面目清秀的小女孩,看长相只有12、13岁。刚要和她说话,小女孩就被工作人员一把拉走了!工作人员说小女孩可能是从后门溜进来的。次日,网友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酒吧。工作人员介绍说,酒吧里的小姑娘年龄有大有小大到30岁,小的只有十多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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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曾多次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答复看到女儿在里面,再给警察打电话,但每当看到女儿,女儿很快就溜走。有一次,他跟到酒吧六楼的包厢,门口有保安看着,根本不让他进去。网友注意到,虽然酒吧门口的牌子上写着:未满十八周岁不得入内。但酒吧门口的保安始终没有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证。

这要看你在实施行为之前知不知道她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知道就构成强奸罪,如果不知道就不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的规定这种情况,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自愿,并属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更不会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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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犯罪”。

那么哪些情节是属于情节轻微的呢?如行为人受不良影响而“早恋”的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人主观很难判断其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等一些情况都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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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于2006年1月24日开始执行了。这一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就引起争论。有人指这是纵容对幼女的犯罪,但主流舆论都盛赞其显现出的司法理性。我国刑法强奸罪条款长期缺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

有悖于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可以相信,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将补救刑事立法的缺陷,更能够实现强奸犯罪构成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和司法能动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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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奸罪会不会判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

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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