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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将女儿丢进水井 年幼女童溺水身亡其母心肠歹毒

2017-02-14 16:42 来源:互联网 责编:独家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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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俗话都说孩子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但就在日前发生了一起母将女儿丢进水井的悲剧,究竟这名母亲为何下如此狠手将自己的亲生女儿给丢水井呢?由于女子的这一举动导致年幼的女童溺水身亡,下面来详细的了解整事件始末。

俗话都说孩子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但就在日前发生了一起母将女儿丢进水井的悲剧,究竟这名母亲为何下如此狠手将自己的亲生女儿给丢水井呢?由于女子的这一举动导致年幼的女童溺水身亡,下面来详细的了解整事件始末。

母将女儿丢进水井 年幼女童溺水身亡其母心肠歹毒

母将女儿丢进水井

亲生母亲将女儿丢进水井想想都令人觉得可怕,这真的是亲生的吗?试问一下孩子哭闹是正常的情况,但做为母亲的你会因这种事情把孩子丢进水井里面吗?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正常母亲会做的事情,了解到,这名母亲患有抑郁症......

母将女儿丢进水井 年幼女童溺水身亡其母心肠歹毒

母将女儿丢进水井

娄底市双峰县90后母亲付某,因为抑郁症发作,将自己不足8个月大的小女儿小钟扔进了自家水井里,并盖上了井盖。最终小钟因溺水死亡,而母亲付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这是近日记者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获知的消息。

嫌女儿哭闹不止将其扔进水井

2016年5月30日晚上,娄底市双峰县村民陈某打开自家水井井盖时,发现自己不足八个月大的小孙女小钟溺亡在水井里。悲痛的陈某想不明白,明明儿媳妇付某告诉她,小钟已经被送去她太爷爷家照看了,为什么会溺亡在水井里?

而真实情况更让她意外,原来小钟竟是因为“哭闹不止”,被亲生母亲付某扔进水井的。

今年25岁的付某没有读过书,也不识字。几年前,付某与丈夫钟某结婚,为了生计,钟某在娄底市一个市场里打工,平日里就住在市场里,付某则留在家中务农。

2016年5月30日上午,付某独自一人带着小女儿小钟在家里休息。

12时许,小钟开始哭闹不止,付某因为怎么都哄不好孩子,就用手打了小钟的眼睛、鼻子等处几下,见小钟哭闹得更厉害了,于是她抱起小钟来到了自家屋后水井边,将水井盖打开后,把小钟扔到了水井内,之后将水井盖盖上。

母将女儿丢进水井 年幼女童溺水身亡其母心肠歹毒

母将女儿丢进水井

经鉴定母亲患有抑郁症

当天中午13时许,将小钟扔进水井后,付某从家中出发,坐车去丈夫钟某的住处去找钟某。因为心里害怕,付某一直待在丈夫住处的楼下不敢上楼。直到当晚9时许,钟某的姐姐和姐夫在楼下碰到她并告诉了钟某,钟某才下楼找到付某,将她带回了住处。

期间,钟某的母亲陈某因在家中找不到付某和小钟,焦急之下打电话找钟某问情况。钟某问付某女儿的去处时,付某骗称小钟在家里由小钟的太爷爷带着。陈某立刻去小钟的太爷爷家里接孙女,却发现小钟并不在那里。

得知女儿不见了,钟某立刻带着付某往家中赶。此时,陈某在自家水井里找到了被溺水死亡的小钟。钟某报警后,民警赶到了现场。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付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交代。

2016年6月15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患有抑郁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7月7日,经双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钟的死因符合生前溺死。

母将女儿丢进水井 年幼女童溺水身亡其母心肠歹毒

母将女儿丢进水井

律师说法

抑郁症一般不影响涉嫌故意杀人罪定罪

娄底市双峰县检察院认为,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抑郁症,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可对抑郁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判断,并出具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可作为量刑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抑郁症患者没有丧失认知能力、责任能力,理论上来说抑郁症一般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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