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6 14:02 来源:互联网 责编:独家记忆
这份《情况说明》里写着——
阿丽向阿明银行帐户转款一部分是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剩余部分则是阿丽自愿无偿赠送给阿明。赠送部分,阿明已将这些款项用于两人的共同花费,阿丽承诺今后不会向他以任何理由要回。
为了能和阿明和好,阿丽权衡一下还是在这张《情况说明》上签了字。
从北京回来后,阿明对阿丽态度明显变得冷淡,并没有像阿丽之前想的能够重新回到两人从前甜蜜的生活。发觉阿明对自己情意不在,阿丽最终不得不接受了和阿明分手的事实。但想到自己之前打给阿明的款项,心有不甘的阿丽在咨询律师后聘请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再次将阿明起诉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阿明归还其借款35万多元及利息。
阿明到庭应诉称,他没有向阿丽借过钱,二人并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他也从未向阿丽出具过借条,请求法院驳回阿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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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丽主张其与阿明成立民间借贷合同且合同已生效,其应负证明:两人有借贷合意、阿丽已经交付约定的借款这两个民间借贷合同生效要件的举证责任。阿丽提交的银行转帐单,仅能证明她向阿明转帐39万多元的事实,转帐单上摘要记载的借款,只是阿丽单方的意思表示,其未能举证证明阿丽与阿明两人有借贷的合意,且结合阿明提交的《情况说明》,更充分说明两人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
综上,法院认为阿丽对于其借款给阿明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举证不能,其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为事实,主张由阿明返回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阿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