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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遭非法拘禁 这是怎么一回事

2017-04-01 12:01 来源:互联网 责编:独家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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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情侣遭非法拘禁。殴打、下跪、非法扣留、长达126个小时的拘禁……这是南京一对情侣的遭遇。最近,南京检察机关披露了这起因追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而背后牵扯出的,则是民间借贷引发的种种纠纷。

  情侣遭非法拘禁。殴打、下跪、非法扣留、长达126个小时的拘禁……这是南京一对情侣的遭遇。最近,南京检察机关披露了这起因追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而背后牵扯出的,则是民间借贷引发的种种纠纷。

情侣遭非法拘禁

情侣遭非法拘禁

  南京市民小陈和小颜是一对情侣,平时生活大手大脚,喜欢高消费,久而久之,经济上捉襟见肘。

  2016年12月初,他们经朋友介绍,以汽车作为抵押,向葛某等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多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千分之三,借钱10万的话,一天利息应该是300元。” 犯罪嫌疑人葛某说。

  然而这个日利息,折合年利率已经超过100%,早已远远超出法定借贷年利率数十倍。

  一个月后到了该还款的日子,小陈和小颜只拿出了几万块钱,然而按原先说好的“算法”,连本带息还差18万元。

  葛某等人多次讨要未果,决定给这对情侣一点“颜色”瞧瞧。

  殴打、强迫下跪、非法扣留……

  根据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薛燕的说法,案件中,一名催债人当着小颜的面殴打小陈,并且让他下跪。这种手段让小陈和小颜当即被吓住,也不敢逃跑。

  情侣遭非法拘禁。“你赶紧还钱吧,不然我们这位大哥很有背景的,回头你吃不消!”见势,另外两名要债人趁机威胁。随后,葛某等人将这对情侣带到了一家足疗店,将他们分开关押。

  直到小陈答应回去筹钱,讨债人才分成了两拨,一拨人带着小陈到江苏张家港拿钱,剩余两人则负责看管小颜。

  小陈筹得3万元后,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但此时,葛某等人依然没有放过小颜。

  “用沙发把卧室门给抵住,别让女的给跑了!”葛某在宾馆预订了一个房间,吩咐手下牢牢看住她。

  最后,小颜趁着看管她的人上厕所,偷偷跑了出来。

  要债人否认扣留拘禁

  经警方查实,小陈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9小时,小颜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26小时。不过,犯罪嫌疑人葛某只承认债务纠纷,否认扣留、拘禁等违法行为。

  “我就到梅山帮他们开了一个浴室,让他们住在里面,然后他们就商量着怎么去筹钱。但我一直都不在,我只是去送饭的。”葛某说。

  近日,葛某等债主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检方批捕。

  “从时间上来说,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就可以达到追诉标准,或者在非法拘禁过程当中有殴打辱骂的行为,那么不管约束了多久,他也构成非法拘禁罪。”薛燕表示。

  非法拘禁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有场所移动自由的自然人。由于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所以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事实状态的,而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至于婴儿、高度精神病人等缺乏变更其所停留场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动的人、能够独自移动的幼儿等,则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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