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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满14岁开始 男子猥亵性侵亲生女儿4年多

2017-04-17 10:01 来源:互联网 责编:独家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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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都说女儿是父亲上辈子的情人,这辈子倾其一生去守护这个前世情人,恨不得把世界上所有最好的一切都拿给她,只为博她一笑,而浙江一个父亲竟然对自己未成年女儿做出这种事!

  都说女儿是父亲上辈子的情人,这辈子倾其一生去守护这个前世情人,恨不得把世界上所有最好的一切都拿给她,只为博她一笑,而浙江一个父亲竟然对自己未成年女儿做出这种事!猥亵、强奸……一个父亲怎么能对女儿下得去手?她还是个孩子……

从不满14岁开始 男子猥亵性侵亲生女儿4年多

  在台州务工的杨某和崔某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子两女。大女儿崔某甲2002年出生、小女儿崔某乙2008年出生。

  2014年8月,杨某和崔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至2016年期间,崔某多次对未成年的女儿崔某甲实施猥亵和强奸行为。

  2016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崔某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因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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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要求撤销父亲监护权

  杨某认为崔某行为对女儿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请求法院撤销崔某对两个女儿的监护权。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

  被申请人崔某多次性侵害未成年女儿,严重危害了女儿的身心健康。现申请人杨某要求撤销崔某对两个女儿的监护资格,被申请人崔某亦认可该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月23日,路桥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7、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崔某为崔某甲、崔某乙的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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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法院审理过类似案件

  无独有偶,同样是路桥区法院,2015年12月,就曾经审理过一起申请人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女孩小朵和哥哥一起跟随父母从贵州老家到路桥打工。小朵父亲李某爱喝酒,酒劲一上来就会打骂老婆孩子。一次李某喝酒又打老婆,陈某不堪忍受逃到亲戚家。醉醺醺的李某将罪恶之手伸向女儿。被性侵的女儿不敢作声,直到父亲睡着后才哭着跑去找母亲。陈某很后悔,因为一年前同样的事情曾发生过一次,当时小朵未满14周岁。考虑到是家丑,又害怕坏了女儿名声,陈某选择了沉默。这一次,她选择了报警。

  2013年8月,路桥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此后,陈某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对女儿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作为小朵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其性侵,严重危害了小朵的身心健康。路桥区法院判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李某对小朵的监护人资格。该案是台州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结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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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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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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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每个孩子都可以健康成长

  不要让童年的阴影

  对自己的一生产生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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