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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起诉滴滴 科技公司挖角背后到底是什么

2017-06-01 11:22 来源:互联网 责编:独家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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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德起诉滴滴。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互联网科技公司在竞争中频繁上演人才挖角大战。今年2月份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滴滴”公司。

  高德起诉滴滴。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互联网科技公司在竞争中频繁上演人才挖角大战。今年2月份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滴滴”公司,从而引发关注。高德公司认为“滴滴”伙同高德公司内部高级经理拉拢掌握核心机密的六员工跳槽,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因此索赔总计7500万元。目前,该案件有何最新进展?科技公司挖角背后,到底挖了什么?

高德起诉滴滴

高德起诉滴滴

  8起诉讼,共计索赔7500万元。今年年初《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24年之后迎来首次大修,而高德和“滴滴”这两家知名互联网科技公司之间的诉讼则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这8起由高德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有7起源于高德软件公司高级经理胡先生及另外6名工程师的集体离职。高德公司诉称,他们发现胡先生从高德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加入与高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滴滴”公司,此外胡先生还利用职务便利与“滴滴”方面劝诱公司另外6名高级或资深工程师跳槽“滴滴”。

  高德公司透露,这些资深员工掌握高德公司商业秘密,部分人在离职前还大量拷贝了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被干扰和破坏,侵害了公司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此,高德公司对“滴滴”公司以及上述各前员工分别索赔1000万元经济损失。

  针对业内人士口中涉嫌恶意挖角的这7起案件,“滴滴”等分别提起管辖异议,以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北京朝阳法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但是记者从朝阳区法院了解到,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滴滴”公司等提出的管辖异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新闻办表示:“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7起案件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该类案件并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且高德一方明确其中部分诉讼既不涉及技术秘密,也不涉及计算机软件,故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滴滴’公司和中智公司的管辖异议。”

  “全球最大的一站式多元化出行平台”、“滴滴师傅最好”。高德公司认为“滴滴”方面的广告语,使用了最高级用语和虚假数据进行夸张和引人误解的片面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影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给高德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另案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对此,“滴滴”方面也同样提出管辖异议,但被朝阳区法院予以了驳回,“本案系涉嫌虚假宣传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行为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信息网络途径实施,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高德软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朝阳区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该法院辖区,故亦裁定驳回了‘滴滴’公司的管辖异议。”

  朝阳区法院表示,针对法院8起案件的一审管辖异议裁定,“滴滴”公司以及第三方劳务公司均已提出上诉,相关管辖异议已移送二审法院审理。对于案件的下一步动作,“滴滴”公司以及高德公司公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不便透露更多信息,以法院裁定或判决结果为准,“不管怎么样,还是一切先按照司法程序走。”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师告诉记者,高德公司要想获得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胜诉,须举证商业秘密的客观存在、“滴滴”公司侵权行为的存在、实际损失大小、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根据过往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观察,高德公司举证难度较高,获得巨额赔偿概率相对较低。侵犯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之一,如果高德公司能够举证确实他们公司有商业秘密而且几位被告实施了披露、许可他人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并且给高德公司造成了损失,这几个要件如果同时具备,包括7名员工在内以及新雇主滴滴公司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高德公司的举证义务比较高。第一,现实中往往很难证明实际损失,第二很难证明侵权行为成立,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非常隐蔽,第三有没有造成损失,两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对于高德方面在诉讼中提出的其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该如何理解?据了解,在互联网、高科技等行业中,通常公司会要求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目的在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洪桂彬律师告诉记者,简单来说在事先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员工离职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够去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但是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本案高德公司提起的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无法处理竞业限制协议下的违约责任。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罗列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对此规定,所以竞业限制义务,员工可能违约(要判断此前劳资双方是否有约定),但并不代表员工必然构成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法院在援引时相当谨慎。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俊慧指出,高德离职员工在加入滴滴前或后,是否不当披露了掌握的相关商业秘密给滴滴公司,或者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用于了滴滴相关产品或技术的研发,是本案最大关注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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